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路路发 2023-04-22 12:08 编辑:admin 240阅读

《法律的道德性》分为五肢兄大部分,探讨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包括“两种道德”、“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实体目标”和“对批评者的回应”。书中,富勒首先对道德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

义务的道德是人类最低的规范标准,使得社会有序的基本原则;愿望的道德是人类所追求的善、卓越等更高的目标。两者之间历樱袭有一条区分的界限,若把义务的道德比为日常交流的词句,是沟通基本的需要;愿望的道德则是作家笔下的文采,可以追求但不能强制要求。

惩罚是维护义务道德的工具,而在愿望的道德里,判断标准早不是对或错,而是程度上的区分,因此更注重奖励(甚或是没有奖励的,因为愿望的道德愈高,所对应相称的奖励亦愈少)。

(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之间的分界线也会有高有低。人类生活必然是有一个终极意义或是一种理想生活状态存在的,虽然这种终极意义是什么我们并不一定能描述出来,但是对它的违反却是能够明显感知到的。)

富勒将法律的道德性分为外在的道德与内在的道德,外在的道德指的是“实质目的”如公平、正义,内在的道德是针对立法者而言的,是使得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是一种愿望的道德,包括8种标准。

此处体现出富勒的自然法学派观点,他所称的法律,自然不包括恶法。他认为这8种颂亮内在的道德只是“良法”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同时还需要“外在道德”作出实质性的判断。这也是富勒观点中最受批评的一点。

在“a reply to professor cohen and dworkin”一文中,富勒指出,反对者认为他所提出的八项标准并非“道德”,而是一种“功效”,或者说是评判的标准。反对者认为,富勒的观点模糊了达成目的的效率和评判最终目的是否达到的标准,而评判最终目的是否达到时,不同的道德观会带来不同的标准。但富勒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必要的,如果不从制定法律时候就抱有一种道德义务,不依照一定的秩序要求来制定法律的话,制定出来的法与人类终极意义必定是不符合的。

人类是一种有秩序的生物,因此也需要制定符合人类生活秩序的规则。

另外,富勒反对分析法学派观点中“法是当权者制定,至上而下的命令”。他认为“法律是一种事业”,是立法者与守法者之间相互作用下的产物,讨论法律的时候,不应当忽略底层人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