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疑:抵押资产被查封银行能否优先受偿?

299 2023-12-08 17:14

一、专家解疑:抵押资产被查封银行能否优先受偿?

刘敏(农行江苏淮安分行): 某公司以其房地产抵押办理为期一年的最高额抵押贷款,相关登记手续齐全,期间该抵押资产被法院查封,由于法院未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抵押权人(银行),导致银行在抵押资产被查封后仍发放了一笔贷款,该笔贷款对抵押资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杨长海(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分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为了平衡最高额抵押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对最高额抵押权优先权的实现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物权法》第206条第4款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根据上述规定,若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人民法院通知了银行,或者人民法院未通知银行,但银行事实上知晓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如果银行继续发放贷款,则新发放贷款的抵押优先权将不受法律保护,银行贷款将发生失去抵押优先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但是,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最高额抵押物后,银行新发放的贷款是否必然失去最高额抵押优先权的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达到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最高额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扣押;二是法院将查封、扣押的事实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人事实上知晓查封、扣押的事实仍继续发放贷款的。

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成立,则银行新发放的贷款仍应受法律保护。

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最高额抵押物后,又依法撤销了查封、扣押措施的,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受优先权保护吗?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我国《物权法》对此未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最额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并不必然导致抵押物被强制变价处置,只是在其权利上被设定限制,抵押人或债务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提供新的担保、执行法律文书等行动申请撤销、解除该查封、扣押裁定,若查封、扣押措施被撤销,则最高额抵押物的限制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基于此实施的执行行为亦应归于无效,该部分债权的担保效力应恢复,能对抗第三人。

因此,从一般法理上分析,法院的查封、扣押措施撤销后,对新发放贷款仍受最高额抵押优先权的保护。

面对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风险,银行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防控: 一是审慎控制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

最高额抵押物一旦被法院查封、扣押,如果客户经理操作不当,或者工作失误、思想麻痹大意,可能发生新发放的贷款不受优先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二是贷后管理中强化最高额抵押物的管理。

1、逐笔查询,认真关注最高额抵押项下每一笔贷款发放前的抵押物状况。

客户经理应在每发放一笔贷款前,向抵押权登记部门如房产部门、土管部门等逐笔查询,最高额抵押物未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方可发放贷款;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应立即停止发放贷款。

2、妥善签收法院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时通知客户经理,存入信贷档案备查。

银行在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后,应妥善填写《送达回证》,不得随意按法院要求将签收时间提前,并要在第一时间将查封、扣押的事实通知经办人员,停止发放贷款。

3、审慎采取应对措施,如要求客户增加新担保、提前归还贷款等措施。

银行发现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后,应立即向客户协商,解释停止发放贷款的理由,提供相应证据,要求客户增加新的担保措施,或者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收回贷款规避风险。

三、积极抗辩,依法维权。

如果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银行在不知晓的情况下仍新发放了贷款,银行要积极抗辩,全力维权,适时提出人民法院未通知、银行“不知情”等抗辩。

四、加强协商,力争撤销查封、扣押措施。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措施被撤销后,新发放的贷款的抵押优先权应恢复。

二、质押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条款?

1、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4、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顺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如果几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2、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几个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合同生效的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一个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首先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余的,第二个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受偿,依次类推。

四、法院能否判决抵押权优先受偿?

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到期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协商以抵押物偿还债务,协商不成,可申请人民法院以抵押物优先受偿。

五、为什么动产的抵押不可优先受偿?

因为动产抵押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无法确认抵押权是否设立。

六、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冲突司法解释?

这是两个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相比较而言,抵押权更优先于优先权。

如房屋贷款时办理抵押手续,那么抵押权要最优先得到偿还,其次是其他优先受偿方面的权项,这是我们国家法律对几个优先权的规定,债权人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决定偿还的顺序。

七、民法典对质押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押权优先受偿的原则是指,当出质人未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优先以所质押的财产权为担保的债权依法优先受偿。这也是一项基本的担保制度。具体而言,考虑到债务的种类、质物的性质以及抵押、质押的时间等因素,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优先受偿的规定,如非常规质押的优先受偿、同种质物的优先受偿等。因此,民法典对质押优先受偿权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借贷双方都可以依据法律知悉权益,并且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八、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

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就只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得到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例如,A、B、C三人对于张某房屋都享有抵押权,但是A和B处于同一顺序,C处于次一顺序,那么房屋变卖或拍卖之后得到的价款,必须先付给A和B,C只能在A和B受偿之后的余额中进行受偿;而A和B之间,要按照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张某欠A是lO万元,欠B是5万元,那么A和B就按照2:1的比例对房屋的价款各自受偿。

九、抵押登记错误导致优先受偿失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十、为什么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是优先受偿。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抵押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等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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