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路路发 2023-08-03 20:02 编辑:admin 278阅读

一、天津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根据天津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规范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租赁工作的通知》规定,天津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因以下原因需要变更承租人,可以向权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变更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但需要履行以下相关程序:

1. 承租人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判定为失踪人口,需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变更承租人;

2. 承租人离休、退休或复员、退出现役,需由其原单位使用人事机构出具证明,证明承租人已离休、退休或复员、退出现役,且未能够居住在该用人单位专门供其安置的住房内;

3. 承租人因疾病、残疾、因公致残或者因国家安排不再从事相关工作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居住在公有住房,需由其相关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并进行申请;

4. 承租人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应当经过权属单位审核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天津公产房变更承租人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直接变更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