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283 2024-09-07 21:10

一、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无论对于业主方还是建筑企业,在面临与应对上述风险时,都应积极寻求有效的风险保障,防范和避免出现相应风险损失。

目前,保障疫情期间的复工安全生产是国家有关部门关注的重点内容,各地区政府联合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扩展各项保险应用,为企业复工人员提供相应保险保障。而对于业主因项目停工导致的合同违约与财产收益损失,一方面可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有序恢复生产,及时止损;另一方面应积极进行新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的证据保全,避免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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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企安全生产保险保障

随着国内新冠疫情防控形式逐渐明朗,国内建筑业生产在中央及各地区政府的政策指导意见下,相继开始有序的复工复产。但客观上,由于建筑劳务用工密集,人员疫情感染风险仍旧很高,因此,建筑劳务用工企业应积极建立有效的疫情复工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措施。

传统安全生产保障险种

目前,国内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市场的主要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种。其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意外伤害类保险,除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一般细菌或病毒感染造成的人员伤害并不在其保险责任范围;而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内容中所规定的疾病赔偿范畴,也并不包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2020年1月30日国家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相应险种应“适当扩展保险责任,在疫情防控关键期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相继在各地政府的指导意见要求下,扩展部分保险产品责任,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保障。

目前,国内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在多个地方都相继开展了保险责任扩展服务,将相关企业参保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新冠肺炎死亡的,纳入赔偿范围,按约定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其中又尤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责任扩展效果最显著,如上海、重庆、安徽、广东、海南等多个省级行政区发布政策意见,有力推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责任扩展。具体投保或对已投保险种产品进行责任扩展,建议参考各区域保险机构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的责任扩展情况。

北京新型“复工综合险”

“复工综合险”全称为“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是由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银保监局等部门联合推动保险机构,研发的复工疫情安全生产险种。其主要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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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感染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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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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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营业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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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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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员工隔离费用。

相较于对现有安全生产险种扩展责任范围的推动,“复工综合险”这一新险种的出现,能够更加直接、有效的帮助企业应对复工复产后的人员疫情感染风险。同时,由于“复工综合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市场原则,保险机构与部分投保单位都可享受相应的经费补贴,更能够快速扩大该险种的复工疫情风险保障应用。

但目前,“复工综合险”仅在北京地区发展应用,并未扩大到全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市场,因此,其保险保障效果也存在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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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合同违约与财产收益损失

项目建设遭遇长期停工,导致工期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准时交付使用,这对业主方权益将造成着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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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项目工期能否按进度完成直接关系到业主方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问题,一旦无法交付则涉及合同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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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建设工程本身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资金大等风险问题,业主投入大量建设资金,往往需要工程尽快交付回笼资金,或投入运营获得收益,而受停工影响,业主在资金回笼与运营收益上将不可避免受到影响。

那么对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造成项目停工,业主应如何有效应对相应的风险损失?

房屋交付合同违约风险

如上文所述,项目停工导致工期延迟,将直接影响业主能否顺利向购房人进行房屋交付,进而影响业主相应的合同履约责任。但此次疫情停工,多数合同违约情形主要受不可抗力影响,因此,有效利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将成为业主有效应对相应合同履约风险的关键。

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综上,业主方应充分利用“不可抗力”条款分散和减少自身合同违约风险。这其中较为关键的是,业主方应重视相应的证据保全,主要包括以下三大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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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文件。包括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因疫情原因发布的延长假期、停工、复工等政策文件,以此证明项目工程推迟复工、停工导致工期延期原因,是为配合政府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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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文件。这里主要是指业主方为积极复工发布的相关项目管理文件,如向施工单位、供应商等方面发函,要求合同履约(这里主要是流程与证据上的需要)。相应方面收到文件,为避免自身履约责任,必然会提供无法履约的证据证明。业主方应收集整理各方证明资料,汇总成项目延期无法顺利交付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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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告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业主方有及时通知购房人无法按照合同履约的义务,因此,业主方还应发函向购房人说明疫情导致工期延迟情况,并告知延期交付事宜,与购房人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项目工程运营收益风险

除项目无法正常交付的合同违约赔偿风险,业主方还承受项目工程的预计运营收益风险。如某项目建成后预计运营5年,每年运营收入利润为1200万元,那么假如其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影响,推迟项目交付时间1年,那么其还将承受1200万元的预计运营收益风险。

对于这部分预计收益风险,在一般情形下,业主方可通过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的附加险——“业主预期利润损失保险”进行风险保障,一旦工程项目因自然或意外事故导致项目工期延迟,造成业主利益损失,保险人将在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内进行相应保险赔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新冠疫情引起的项目工程工期延迟,其直接原因是来自政府的“停工令”,而这一点正对应着“业主与其利润损失保险”除外责任中的“权力机构提出的限制重建或限制作业”,因此,这部分预计收益风险只能由业主自行承担。

综上,此次新冠疫情在工程建设领域带来的各类风险影响是广泛而沉重的。对于现有的各类人员安全与财产损失风险,相关责任主体一方面应积极寻求有效的风险保障办法,如投保保险、利用相应不可抗力合同条款;另一方面只能自行消化应对。

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如何保险?

团体意外险可以视为公司给公司员工的一种福利,保障责任与个人意外险基本一致。被保险人必须为公司在职员工,一旦离职保险即失效。

对应的还有一种保险,叫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公司,可以视为工伤保险的二次补充。它与团体意外险功能类似,都是发生事故时给员工赔偿,但不能相互代替。

如公司主营为工程建筑、长途运输、资源矿产行业或员工差旅频繁,建议购买团体意外险。但团体意外险不能免除雇主责任,所以只能视为一种员工福利。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吗?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一般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单,否则施工许可证是不能办理的。  对于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为保险单元,各类建设工程均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  建筑意外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手续要求在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办理,保险期限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投保有关信息必须告知被保险人,并以公告形式在施工现场张贴,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四、意外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2、人身意外意外险的理赔定义相当明确而且严格,意外事故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危害事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3、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磕磕碰碰的小意外,也会有人遇到身故、伤残的大意外。而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也比较单一,仅限于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或残疾。消费者一般买的都是一百多元的比如交通综合意外险。这类意外险一般保障大意外,身故会赔付。没有造成残疾的骨折,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给予意外伤害险的赔偿。

五、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什么保险?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企业(即用人单位)必须有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投保工伤保险的义务,而没有必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可以考虑投保一些商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施工企业需要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区均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一般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单,否则施工许可证是不能办理的。  建筑意外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手续要求在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办理,保险期限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投保有关信息必须告知被保险人,并以公告形式在施工现场张贴,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施工单位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可以考虑投保一些商业保险:  

1、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附加一些医疗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它的投保人是团体(即单位),被保险人是单位的每个职工。  

2、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投保人是雇主,被保险人也是雇主,它承保的是雇员在为雇主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不测事件而在法律上必须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个保险种类也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利益。  

3、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安装保险(一切险)”,这个险种的承保范围也是比较广泛的,也起到了保障职工利益的作用。

六、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实名制保险吗?

工伤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实行实名制,并按工资总额计提保险费,适用于企业的固定职工。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非强制性商业保险,通常是按照施工合同额或建筑面积计提保险费,针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殊群体。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七、建筑施工意外伤害几种伤害种类?

一、建筑施工意外伤害种类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等。 

1、 高处坠落是建筑施工典型事故类型,在所有建筑行业事故中所占比例最大。重大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中超过40%以上源自高处坠落。 最常见的高处坠落事故主要有:

(1)人员从屋顶或屋顶空洞上坠落;

(2)从脚手架上坠落或因脚手架倒塌导致的坠落;

(3)人员从地上洞口坠落;

(4)人员从结构上坠落或因结构倒塌导致的坠落;

(5)人员从没有护栏楼面边缘坠落;

(6)人员从梁的支撑上坠落;

(7)人员从梯子上坠落。 许多导致死亡的坠落事故发生在屋顶与脚手架施工过程中。 

2、约有18%的事故是由于触电造成的,最常见的触电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与带电导线直接接触;

(2)与带电吊车设备接触;

(3)与带电材料接触;

(4)与带电梯子接触。 还有一些发生频率较高的电击死亡事故是由于工地的一些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与空中带电电线相接触,从而导致与这些设备相接触的工人受电击而死亡。这些设备包括铲车、垃圾装运车、反铲挖土机、水泥搅拌车等。 

3、 最常见的物体打击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类:

(1)坠落物打击或固定物倒覆导致的伤害;

(2)运动着的重型设备打击;

(3)吊车、吊臂,或者其所吊物的打击(起重伤害);

(4)交通工具的撞击;

(5)掘进设备的打击。

 4、最常见的机械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类:

(1)掘进设备引起;

(2)工人被一些重型设备挤压;

(3)机械设备倾覆;

(4)工人受到重型设备传动部分的挤压。掘进设备是引起此类伤亡事故的最主要原因,与物体打击造成的伤亡情况非常类似,这些伤亡事故通常都与重型设备有关。而工人受设备传动部分挤压拉扯造成的伤害也很常见,如建筑钢筋制作设备及混凝土搅拌设备旋转部件经常因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差而造成伤害。

 5、其它事故 其它引起伤亡事故的原因主要有有毒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火灾、爆炸、淹溺。

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包括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保障绝大部分意外事故,一般情况下的自驾车意外伤害是包含在内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以及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事故通常属于意外险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不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包括: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 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对于不可保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为除外责任。

九、意外伤害保险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不同?

是的,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产品。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时的经济损失。该保险可以提供一笔固定金额的赔偿金或者给予按疾病等级划分的固定给付金额。赔偿金额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康复费用、丧葬费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一种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时所需的医疗费用的保险。该保险通常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门诊费用、护理费用等医疗费用的赔偿。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实际情况进行赔付。因此,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是为了弥补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主要是为了支付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十、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范围要如何确定?

奶爸在这里整理了有关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什么?

意外险是保险市场常见的一个险种,意外险就是发生意外的时候提供保障的保险,那么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什么呢?

1、意外医疗保险赔偿:一般情形下,被保险人在购买意外保险时,都是会在意外保险险种上再加上意外医疗作为附加险;

2、意外残废保险赔偿:意外保险会对这些因意外事件造成被保险人变成残疾,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3、意外死亡保险赔偿:意外死亡保险合适高风险工作的群体,在被保险人出现意外或是造成被保险人死伤时,保险公司会对受益人赔偿一定的保险赔付金;

4、意外停工赔偿:被保险人因为遭到意外伤害临时失去劳动能力,不可以工作时,保险公司给付停工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保险是什么?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伤害导致身亡,残疾,需要支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其主要内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

假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遭到意外伤害,在受到伤害之日起的一定阶段内导致的身亡、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临时失去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本文主要写的是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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